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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销制度 一、报销流程
整理原始凭证(如发票、车票) ↓
填写报销单(院自制) → 报销单有:差旅费报销单、领款单、借款单等 ↓ 审批签字 实物:分管院领导、部门负责人、经办人、验收人三人签字、构成固定资产的要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、签字。图书资料:分管院领导、部门负责人、资料员、经办人三人签字差旅:分管院领导、部门负责人、经办人两人签字其他:分管院领导、部门负责人、经办人两人签字 ↓ 财务处长审核 ↓ 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↓ 出纳报销
二、办理报销手续 任何经费的报销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字即经办人、审批人(由分管院长审批)等,涉及到实物(如办公用品、材料、元器件、配件、低值易耗品、耐用品、资料、设备等)需三人签字,即经办人、验收人和审批人。经办人、验收人需签在发票后面,若发票较多,审批人可只在报销单(汇总)上签字。图书资料费由图书馆负责人验收登记。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实物报销时需填制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卡片,一联交保管人,一联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,一联交财务处。支出应严格控制,新增的临时工工资要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。 三、原始凭证(如发票)的有关要求 1、《会计法》规定: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,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;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、补充。 2、《会计法》规定: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;原始凭证有错误的,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;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,应由出具单位重开,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。 3、发票应当具有税务监制章,出票单位公章,发票上的内容要真实、完整、填写清楚。例如开票日期、购物名称、单价、数量等,购货单位及个人栏内,除出差住宿发票填写个人姓名外,其余报销发票均应写“台州科技职业学院”。购物名称不要笼统填写(“礼品”、“办公品”、“食品”、“文具”、“日用品”等字样);购物品较多,发票无法一一写明,可附电脑小票或购物清单,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。 4、发票上的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,若有错误,应要求开票部门重开或在发票上更正;更正过的发票应在更正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,发票大小写金额应一致;金额有差错,不得更改,必须重新开具发票。 四、差旅费报销规定 1、出差要经批准。出差要事先填写出差单,出差回来后凭出差单报销差旅费。若遇特殊情况,来不及办理出差手续,事后及时补办。凡省内因公出差三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即可,处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长审批,院级领导由院长审批。三天以上的除了办理上述手续后尚需院长审批;凡到省外因公出差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批。任何人员因公出国需由党委会研究同意。 2、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严格按照规定报销,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。台州市三区内出差,院级领导有特殊情况可乘坐出租车,其他教职工一般情况乘坐公共汽车,确因工作需要,非得乘坐出租车的,要事先征求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乘坐。台州市三区内一般不报销住宿费,如确需住宿的,限报60元/夜。若未留宿的人员,其往返车费按实报销。
乘坐车、船、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类别 项目等级及标准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类 正副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(正高级职称)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现任正副处级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(副高级职称) 按实报销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200元以内 三类 其余人员 除软卧外按实报销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省外150元,省内120元
说明: ⑴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。 ⑵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,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,经院长批准后,方可乘坐飞机。 ⑶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。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,个人自负30%。 3、杂费(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)开支标准 ⑴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,杂费开支在15元/人.天的限额内凭据报销;省内出差在10元/人.天的限额内凭据报销。另根据实际情况,因公出差可报销出差所在地车站到出差目的地往返出租车费一次。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,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,可以凭据按实报销。 ⑵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(见)习,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、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、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。 4、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⑴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,以住宿费票据为凭,按自然天数计算,补助标准为省外25元/人.天,省内为15元/人.天。出差或外出开会人员如当天回来的,可凭车、船等有效证明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;若使用校车的,校领导可由驾驶员凭由他签字后的报销单一起报销,其他人员一律凭派车单报销出差的伙食补助费。 ⑵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出差的,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应合在一起。 ⑶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(见)习,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的,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省外15元/人.天,省内为8元/人.天,休息天不算。 ⑷在三区内出差、实(见)习或工作锻炼,不报伙食补助费、杂费等。 ⑸在途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的,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,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。 ⑹夜间火车硬座补贴:从晚上8:00起,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,新空调特快硬座补票价30%,直快硬座补票价50%,普快硬座补票价60%。 ⑺夜间乘轮船最低一级(统舱)超过6小时以上每夜补贴15元。 ⑻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(3个月以内)培训学习班,在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省外为15元/人.天,省内为10元/人.天,培训时间在3个月(不含3个月)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。 ⑼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给伙食补助费。会议无伙食补贴证明,方予补贴相应的伙食补助费。 ⑽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活动,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30元/人.天补发误工补助,伙食补贴、往返车船费按照工作人员办理,已享受会议补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。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、技术性训练班,不再发给误工补助、伙食费、车船费等各种补贴。 5.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⑴汽车驾驶员应会同一起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及补助,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。 ⑵汽车驾驶员的车公里补贴为0.04元/公里,按月结算发放。驾驶员安全奖为0.04元/公里,每半年考核合格后发放。 五、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报销规定 1、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报销一次,全额报销。 2、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路费四年报销一次,探望配偶一年报销一次,可报销超过基本工资(职务工资、津贴之和)的30%以上部分。 3、探亲路费乘火车(包括直快、特快)的,不分职级,一律报硬座费;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48小时以上的,可报硬卧费;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;乘长途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。但出租车费、机动车辆订票费、退费不予报销。 4、职工探亲不予报销飞机费;因故乘坐飞机的,可按直线车、船票报销。 5、职工探亲往返途中,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、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,每中转一次,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(不超过120元),夫妻两人的人均60元。 六、车辆费用报销规定 1、车辆的特需修理和大项修理(金额在1000元以上)除出差途中特殊情况外,由驾驶员根据车辆要求先列出修理项目,填写车辆修理审批单,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,报院长同意,方可前往修理。车辆配件和其他用品购置(价值在1000元以下)由驾驶员事先提出申请,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派人与驾驶员一同购买。 2、车辆油费、修理费等分车开具发票,由驾驶员签字,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。过路、桥、洞费用根据出车次数按实报销。 3、车辆各项费用,由财务处分车登记行驶里程油耗、修理费、出车补贴费等。 七、接待费报销规定 1、对于学校工作需要发生的来客接待,本着节约原则,事先报经分管院长同意。 2、接待费报销时须注明来客单位和事由。 3、对于在校内食堂安排客餐的,要事先填制《客餐审批单》,经院长或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安排。 二00五年七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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